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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抵押房屋時如何保護自己

法律分析:唯壹的房子是個大麻煩。為了體現人道主義精神,最高法院規定,唯壹的房子不能輕易處理。後來這個規定有些松動了,所以原則上不能辦理,但是如果被執行人的住房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比如執行他唯壹的壹套別墅,租給他壹套普通的房子周轉),就可以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物、質物、留置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四百六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和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或者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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