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人民法院和第二人民法院是處理民事案件的法院;第壹人民法院主要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第二人民法院主要審理經濟糾紛。
2.不同的權限
對於再審案件,同級第二人民法院可以撤銷第壹人民法院書寫的民事調解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