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進行審查,認為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違背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需要執行的,應當依照本法發布執行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不予認可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