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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先執行利息,再執行資本?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適用“先本金、後利息”的原則計算執行給付,即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部分債務的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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