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須考慮人民的整體感受。在大多數情況下,它違背了大多數人民感情的規律,不是壹個好的規律。
但是,無論哪種感情,都只能在成文法律的框架內影響法律的實施,而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
以《將死求生》的原型陸勇為例。從法律定義上看,陸勇買的是假藥,與是否有效、是否有害、是否救命無關。“假藥”的法律定義不能因為感情而掩蓋。
但另壹方面,也就是“銷售”的行為,公訴人在情感上認定陸勇的行為屬於“不銷售”,因此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這是合理的“感情影響法律在法律框架內的實施”的壹個很好的例子。
目前,法律在“殺人償命”和“私刑處死嫌疑人”兩個方面違背了相當壹部分人的感情
但我覺得這說明普法的路還很長,並不是說法律要盲目的跟著群體的感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