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6日、7日(農歷初壹、初二、初三),加班工資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倍;
2.2月15日和2月19-21日可以安排休假或者支付兩倍的加班費。
《國慶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春節期間(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放假3天。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