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辦法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2005年2月8日發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3.本規定由公安部於2005年2月3日65438+2005發布,自2006年3月0日起施行。
本法經2004年8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4月28日起施行。
2、本辦法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2005年2月8日發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3 .本規定由公安部2005年12月13日發布,自2006年3月1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