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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反補貼措施復審的條件

反補貼措施的適用條件

1.補貼是存在的,而且只針對出口國。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簡稱出口國政府)提供的並給接受方帶來利益的財政援助和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

《反補貼條例》第四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被調查並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是特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補貼為特定補貼: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和產業獲得的補貼;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企業和產業獲得的補貼;指定地區的企業和行業獲得的補貼;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本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中列明的各種補貼;以使用國產(地區)產品代替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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