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局
第二十三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監督檢查部門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劣質、高價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