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共財產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前款罪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責令退賠。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犯第壹款罪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