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顯示軸承振動速度時,為:11 mm/s。
2.以下值按方位振幅顯示:
(1)電機同步轉速為3000rpm:最大允許值為0.1mm(雙振幅);
(2)電機同步轉速為1500rpm:最大允許值為0.2mm(雙幅);
(3)電機同步轉速為1000rpm:最大允許值為0.31mm(雙幅);
(4)電機同步轉速為750 rpm:最大允許值為0.4mm(雙振幅);
(5)電機同步轉速為600rpm:最大允許值為0.5mm(雙振幅);
(6)電機同步轉速為500 rpm:最大允許值為0.6mm(雙振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電機振動國家標準(GB2807-81)。第壹條本標準適用於軸心為45毫米至630毫米、轉速為600轉/分至3600轉/分的單臺電動機穩定運行時振動速度(有效值)的測量。
本標準不適用於安裝在使用場所的電機、水輪發電機和微驅動(DC、同步)電機和微控電機。
立式電機是電機直徑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