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的法律規定如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是的,根據這條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被接受。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