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 (壹)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二)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服刑七年以上的罪犯,或者原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刑期超過原判刑期三分之壹的罪犯(已減刑的,按照減刑後的刑期計算),患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療未果的。但若病情加重,有死亡危險,且轉化表現良好,可免於上述期限。(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經喪失危害社會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