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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銬什麽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可能逃跑、犯罪、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犯罪分子,

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捆綁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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