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民法典中關於代位權的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代位權的規定

法律解析: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給相對人,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上一篇:律師函和律師公函壹樣嗎?
  • 下一篇:納稅人分類管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