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辦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恢復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要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