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在承包期內,可以依法取得林權證等證書;
2、使用權(經營權),在合同期內自主經營,他人不得幹涉;
3、收益權,承包期內的收益,全部由承包人所有;
4.處分權。根據法律規定,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出讓。
法律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權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