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 * *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