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疫情防控罪壹般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教育部、高等學校聯合發布《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犯罪的意見》,提出依法嚴懲妨害肺炎防控犯罪。《意見》明確規定,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冠肺炎危害公眾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疫情擴散或者有擴散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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