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壹)買賣;(2)互通立交;(3)贈與;(四)繼承和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六)以住房投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