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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法律行為是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

不願意的法律行為:比如在買賣合同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采取什麽形式(書面形式等。)是需要的,所以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行為方式。如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

基本法律行為:如房地產所有權的轉移。法律規定不動產必須登記,所有權轉移才能生效,排除了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動產交付方式的權利。如房產證、戶籍的過戶等。,不具有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只有在登記之後,所有權的轉移才生效。

也可以根據“本質法律行為,法律“要”來尋求具體形式;更容易理解的是,法律“沒有”要求“特定的形式”來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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