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