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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不利因素公示的法律依據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時,應當公示紅線外200米範圍內的廢氣、噪聲、煙塵等可能影響項目的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垃圾站、變壓器、通信基站、火車站危險品倉庫或者殯儀館。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公示紅線範圍內可能產生廢氣、噪聲、煙塵的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站、變壓器、換熱站、配電室、通信基站、車庫出入口、健身場所等。

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時,應當公示立面造型、外走廊、管道層、煙道、天然氣管道、室內梁柱等可能影響購房者裝修和使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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