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具有權利確認、權利公示和管理的功能。在我國,不動產權屬登記是壹項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強制性。未登記的權利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這在我國行政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例如,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未按照本辦法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產權的取得、轉讓、變更等權利無效。”《國家土地局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變更登記而轉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其他權利的,屬於非法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也規定,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因此,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權利形成和流轉的必要條件之壹。未經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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