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住戶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即住戶用水用電的合同主體是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如果住戶已經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的供水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