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每逾期壹日,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
2.租賃期間,出租人需要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應與承租人協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3.租賃期間,出租人需要轉讓出租房屋的,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4.出租人應當定期檢查和維修房屋,使其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