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