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法律客觀性: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時,未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