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第五條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準備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具有管理性質的支出。包括:未在原單位支付的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所租賃費、差旅費及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生產工人招聘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工地津貼、竣工驗收費及其他管理費用。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黨政機關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嚴格控制項目建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