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居民在自己的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2.非法采伐的犯罪性質。違反森林保護法律、法規,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因本法另有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的,不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不是非法砍伐正在生長的樹木,而是盜竊已經砍伐的木材,或者非法砍伐種植在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上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應當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