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條。
經期勞動強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
孕期勞動強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止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產假: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哺乳期的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