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作為賣方與甲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乙必須協助將產權過戶到甲名下。因此,根據合同約定,乙必須作為待售房屋辦理過戶手續。
現在B死了,B的義務必須由B的繼承人,也就是B的子女來履行,B的子女也簽了合同,按了手印認可,所以必須繼承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他們不願意繼承義務,就必須放棄與義務相關的利益,他們將無法繼承a購買的那部分財產。
建議A聘請律師對B的子女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義務。目前A的訴訟在有效期內。
附利益侵害的訴訟期間: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權利的保護自侵害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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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阿斌為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