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管壹般具有法律效力。由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代表該房屋持有的合同是真實的,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自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與物權狀態不符,是該不動產物權的物權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民法
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