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銷售公證處收取的公證費如下:50萬元以下的房產收取0.3%,200元以下的實繳房產收取200元;500萬元按0.25%收取;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按0.2%;1000萬元至2000萬元收取0.15%;超過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按0.1%收取;5000萬元至1億元,收取0.05%。
法律客觀性:
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公證法
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