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改建後的建築結構完整受損程度以及在不考慮使用條件下危及安全使用的傾向進行鑒定和評估。
建築房屋的安全鑒定必須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因為這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能夠做出的正確鑒定結論,是確保房屋安全狀況確定的依據。
此外,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以判斷房屋安全是否合格。
法律依據:《房屋估價管理條例》和《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應當依據國家頒布的現行規範和鑒定標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陪同。屬於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