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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現已被《民法典》取代)規定,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房屋買賣需要雙方同時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理部門會查驗相關證件,審核產權後再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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