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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規定實體店的位置?

法律規定,出賣人應當在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需要運輸的交貨地點為第壹承運人的營業地的,不需要運輸的交貨地點為雙方已知的標的物所在地、訂立合同時出賣人的營業地和出賣人的住所。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03條

出賣人應當在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交付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並且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賣方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某地不為人所知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交付於出賣人的營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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