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登記即告完成。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