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提高安全出入境、科學考察和開發利用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