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對這個問題有專門的規定。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
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目的和範圍。
被授權機關應嚴格按照授權的目的和範圍行使這壹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此權力轉授予其他機關。
第十壹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立法。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