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類在合同中稱為格式條款。在《消費者權益法》中被列為店堂告示、通知、聲明。
同時,銷售者不僅不能做出此類格式條款或通知、聲明或告示,還必須承擔保證產品符合說明、用途等的責任和義務。,且不得有未提前通知的缺陷。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或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TB店確實有很多這樣的格式條款,我平時購買的時候也會遇到,但是這種免除我責任義務的通知或者聲明是不會有任何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