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遵循以下原則: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品德、智力和身體健康的規律和特點,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