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壹百壹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