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