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 * *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