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我國的房屋維修基金制度始於1998,2004年房屋維修基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支付標準也從最初的“購房款的2%-3%”變為2008年的“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根據2007年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公共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資金壹般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保障房屋售後維修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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