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九十二條* * *房地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房屋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