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金額不足20萬元,繼承公證費標準不超過1.2%;
2、受益超過二十萬元不足五十萬元的,繼承公證費標準不超過1%;
3.其他標準。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