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防止房東臨時毀約租房風險;
2.有效防止房東壹房多租;
3.有效防範房屋被法院凍結、查封,無法出租的風險;
4.租戶應享有優先購買權和牢不可破的租約的保護。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內容。
房屋租賃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補辦。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