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公證,參與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材料,經公證處審核同意後,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公證的法律效力高於不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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